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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福利房”,离职拿不到

日期:2019-10-29(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买了“福利房”,离职拿不到 >

【案情梗概】

2007年7月,曹某进入一家待遇颇丰的企业工作。2010年5月20日,曹某以内部员工的身份低价购买了南通某房地产置业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对房屋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随后,曹某按照约定缴纳了购房款。

2010年9月,曹某考取公务员,遂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这下问题来了。2011年7月,与曹某同批次购房的其他业主相继拿到了商品房,但置业公司却拒绝向曹某交付。几番交涉无果,曹某一纸诉状将该置业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其交付房屋。

【争议焦点】

曹某诉称:我们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办事。我已经付清了购房款,公司也应该按合同规定,在2011年7月31日前交房。因此,他们必须尽快交房并且提供办理产权证的各项材料,同时还要承担合同约定的没有如期交房的违约金。

某置业公司辩称:与曹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基于曹某为某企业员工。而现在曹某已经离职,不再具有这家公司的员工身份,他就没有享受低价购黑龙江癫痫能不能治愈买该商品房的权利,因此要求解除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官析案】

曹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南宁能治癫痫病的医院法有效。法院认为置业公司以曹某离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依据不足。理由如下:癫痫病的病因我们常见的有哪些1.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曹某为某企业的员工,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对此,双方无异议。2.双方约定时仅规定了房屋销售对象为必须是某企业正式职工,并未规定正式职工的工作年限及销售后可解除合同的情形,现曹某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款义务,置业公司也应当承担交房及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该置业公司应当向曹某交付约定的商品房及办理权证的相关凭证,并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律师观点】

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介辉

如果置业公司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那么应该在当时签订合同时就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例如工作年限等。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相关的约定,也就是说,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置业公司的附加条件仅仅为:购房者在购房时是某企业的正式职工。因此,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期交付房子。

本报记者  包铃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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